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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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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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用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用產品生產者)必須遵守本辦法。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及市場內各食品攤點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
【概要描述】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用產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用產品生產者)必須遵守本辦法。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及市場內各食品攤點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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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用產品 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用產品生產者)必須遵守本辦法。各類食品市場的舉辦者及市場內各食品攤點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以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三資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從事食品進出口貿易的;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前款規定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由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鐵路、交通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在不同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要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用產品生產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取得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后,方可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申請辦法: 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工程設計衛生審查,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
2、工程總平面圖、平面布局圖和工程設計圖;
3、衛生設施配備資料;
4、生產車間的地面、墻壁的結構和構筑材質資料;
5、供水水質和污水、污物排放資料;
6、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次日起三十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對工程設計進行衛生學評價和提出技術評價報告書后,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現場勘察和完成設計衛生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項目工程設計衛生審查意見書。規劃部門在批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要求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用產品生產者提供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工程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
(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審查認可書申請辦法:
1、工程竣工后,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工程竣工衛生審查有關資料。
2、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資料次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竣工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后,按有關標準進行審查和現場驗收,完成工程竣工衛生驗收,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意見書衛生行政部門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在十日內完成。
第六條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食品用產品生產申辦食品衛生許可證時,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行業衛生規范、衛生管理辦法和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的方式、內容及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相應的有關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資格證明;
(二)生產經營場地的使用證明;
(三)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及衛生防護設施;
(四)產品原料、配方、產品包裝及其材料、標簽說明書、產品樣品及產品安全性、穩定性評價資料;
(五)產品質量衛生標準及產品衛生檢驗報告;
(六)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與衛生培訓證明資料;
(七)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的資料;
(八)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衛生審核材料;
(九)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補充有關材料的決定。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和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后,按照食品行業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限期改進或不予許可的審批決定。申請人經過改進后,可以向原審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復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復審決定。
第十一條 經審查或者復審作出許可決定的,在七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經審查或者復審作出許可決定的,在七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按申請名稱全稱填寫;
(二)地址欄按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經營、批發、零售、飲食、儲運、食堂填寫;
(四)生產經營范圍按照《北京市食品及食品用產品分類》要求填寫,生產企業、飲食、食堂;填寫核準的品種;批發、零售、儲運單位填寫核準的種類;生產經營河豚魚干、生食水產品等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特殊食品或從事送餐業的,應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注明“特殊經營項目”。
(五)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負責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
(六)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按照《北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目錄》要求填寫
(七)在街頭、夜市、早市、食品展銷會、廟會等設攤從事加工、銷售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試生產食品、食品用產品的,應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標明“臨時”二字,并用大字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后,必須在衛生許可范圍內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變更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場所;
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標掛在明顯位置,亮證經營;
第十五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六條 遺失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必須及時到原發證機關提交報失說明,并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由持證單位和個人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申辦復驗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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